广西壮族自治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条例/第三章 治安防范与整治第十条有效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公民的法律知识普及教育,提高公民法律素质。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组织开展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宣传教育活动。新闻出版、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媒体应当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宣传和舆论引导。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