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由各级人民政府统一组织实施。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把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协调各部门、各单位做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保证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各项措施落实。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定期将本行政区域内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情况报告上一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将本部门、单位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措施落实情况报告同级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综治委)。

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