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有效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应当动员和组织社会各方面力量,运用政治、法律、行政、经济、文化、宣传、教育等多种手段,预防和惩治违法犯罪,加强社会管理,推进平安建设,为经济社会发展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