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条例/第三章 治安防范与整治第三十二条有效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做好刑满释放、解除劳动教养人员的帮教工作,预防和减少重新违法犯罪。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和有关单位应当协助公安等部门做好对被管制、缓刑、假释、监外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等人员的管理、教育和改造工作。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