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条例/第三章 治安防范与整治第三十一条有效各有关部门、各类学校应当落实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的工作措施,加强对青少年的思想政治教育和法制、道德教育,消除社会丑恶现象对青少年的不良影响,预防和减少青少年违法犯罪。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