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条例/第三章 治安防范与整治第三十三条有效各级工会、共青团、妇联应当依法维护职工、青少年、妇女和儿童的合法权益,协助有关部门预防和制止损害职工、青少年、妇女和儿童合法权益的违法犯罪行为。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