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条例/第三章 治安防范与整治第三十条有效公安、检察、审判等机关在依法履行职责办理案件过程中,对涉及社会稳定问题应当谨慎处理;对存在的治安隐患问题应当及时提出社会治安防范建议。被建议单位应当及时进行整改。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