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条例/第三章 治安防范与整治第十三条有效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对可能出现的重大治安事件和群体性事件应当采取防范措施,根据事态发展情况及时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及时处置,防止事态扩大、升级。处置重大治安事件和群体性事件,应当先行疏导教育,必需采用强制措施的,应当依法进行。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