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专利管理若干规定第十六条有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根据平等自愿的原则,对专利申请权、专利权的归属等事项作出约定:(一)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进行发明创造的;(二)个人兼职进行发明创造的;(三)合作或者委托进行发明创造的;(四)在其他单位进修、学习或者工作期间进行发明创造的。地方法规 · 淄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