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专利管理若干规定第十七条有效未经本单位同意,任何人不得将与职务发明创造有关的、不对外公开的技术资料泄露或者出卖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因终止、解除劳动关系或者其他原因离开原单位的,应当将已完成或者尚在进行的与职务发明创造有关的实验材料、试验记录、样品样机以及其他不公开的内部技术资料等归还原单位。地方法规 · 淄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