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6

In force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根据平等自愿的原则,对专利申请权、专利权的归属等事项作出约定:

(一)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进行发明创造的;

(二)个人兼职进行发明创造的;

(三)合作或者委托进行发明创造的;

(四)在其他单位进修、学习或者工作期间进行发明创造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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