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专利管理若干规定第十三条有效企业事业单位在研究开发、技术改造、技术贸易等工作中,应当进行专利信息跟踪,建立与专利有关的研究开发工作档案,对符合条件、需要申请专利的发明创造及时申请专利。地方法规 · 淄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