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根据专利工作需要建立专利管理制度,有条件的企业事业单位可以设立与专利管理工作相适应的机构或者配备专职管理人员。

地方法规 · 淄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