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专利管理若干规定第十四条有效企业事业单位应当鼓励、支持员工进行发明创造,不得阻挠员工将其非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对推动技术进步产生重要作用或者取得显著经济效益的发明专利主要发明人,可以优先推荐申报相关专业技术职务资格。地方法规 · 淄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