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职业介绍管理条例/第五章 罚则第二十八条已废止违反本条例第七条、第十条规定,擅自设立职业介绍机构或从事职业介绍活动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予以取缔,没收其违法所得,责令当事人赔偿受害者的经济损失,并处以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