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已废止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自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十五日内,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和规划、公安消防、人防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报市或者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地方法规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