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已废止

房地产开发项目按工程设计文件和合同的约定事项建成后,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规定组织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对房屋建筑及规定配套建设的基础设施工程进行竣工验收。

地方法规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