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已废止

商品住宅建设项目应当经综合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其他商品房屋建设项目应当经竣工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分期开发的商品住宅建设项目,可以分期进行综合验收。

地方法规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