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水务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七条已修改市水务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设置并公开全市统一的险情报告和投诉、举报电话,方便单位或者个人报告洪涝险情、排水设施安全隐患和投诉、举报违法行为。市水务行政主管部门接到报告或者投诉、举报后,应当及时处理,并在受理之日起十五日内将处理情况书面答复报告或者投诉、举报人。地方法规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