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水务管理条例/第二章 水资源管理第八条已修改市水务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编制市水资源综合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报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区水务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据市水资源综合规划,编制本行政区域水资源综合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市水务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地方法规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