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水务管理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三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擅自拆除和转移水工程及其有关设施或者改变水工程及其有关设施的调度和运行方案的,由水务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五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五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