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水务管理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四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建设单位擅自抬高地面标高的,由城乡规划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可以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五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