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四条

已修改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建设单位擅自抬高地面标高的,由城乡规划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可以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