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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水务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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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已修改
市、区水务行政主管部门在其法定权限范围内可以委托符合法定条件的组织实施行政处罚。
地方法规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
第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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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