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已修改

市水务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水务的统一管理和监督工作,组织实施本条例。

区水务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务的统一管理工作。

国土资源、城乡规划、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城市管理、价格、气象、农业(海洋渔业)、质量技术监督、港口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水务管理相关工作。

地方法规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