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水务管理条例/第四章 排水管理与防洪排涝第三十二条已修改城乡规划应当符合排水的要求,市城乡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在确定地面标高时,应当满足城乡排水和防洪排涝的需要,并书面征求市水务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地方法规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