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条

已修改

城乡规划应当符合排水的要求,市城乡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在确定地面标高时,应当满足城乡排水和防洪排涝的需要,并书面征求市水务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

地方法规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