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水务管理条例/第三章 河道、河涌及水工程管理第二十六条已修改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水域占补平衡制度,确保本市的基本水面率符合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经依法批准占用水域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根据被占用水域的面积、水量和功能,兴建替代水域工程或者采取功能补救措施。替代水域工程或者功能补救措施方案,应当纳入工程建设方案;兴建替代水域工程或者采取功能补救措施的费用,应当列入建设项目工程概算。建设项目占用水域以及兴建替代水域工程、采取功能补救措施的具体管理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地方法规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