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水务管理条例/第三章 河道、河涌及水工程管理第二十一条已修改河道、河涌的整治与建设,应当服从相关水务规划,符合国家和地方规定的防洪排涝标准、通航标准、水污染防治标准和其他技术要求,维护堤防安全,保持河势稳定和行洪、航运通畅,兼顾堤岸景观美化。地方法规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