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水务管理条例/第三章 河道、河涌及水工程管理第二十条已修改珠江干流广州河段、流溪河干流、白坭河干流、增江、新街河堤防和捍卫重要城镇或者五万亩以上农田的堤防,其管理范围为内、外坡堤脚每侧外延三十米;捍卫一万亩至五万亩农田的堤防,其管理范围为内、外坡堤脚每侧外延二十至三十米;无明显背水坡脚的堤防,其管理范围为堤身结构外延三十米。地方法规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