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水务管理条例/第三章 河道、河涌及水工程管理第二十二条已修改禁止下列占用河道、河涌、湖泊、山塘、水库水域的行为:(一)修建危害防洪、供水、水资源保护、水力发电、灌溉等的建筑物、构筑物;(二)进行房地产以及其他商业开发建设活动。地方法规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