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已修改河道、河涌的管理范围按照以下原则划定:
(一)有堤防的河道,其管理范围为两岸堤防之间的水域、沙洲、滩地(包括可耕地)、行洪区,两岸堤防及护堤地;无堤防的河道,其管理范围根据历史最高洪水位或者设计洪水位确定;
(二)河涌的管理范围为蓝线划定的范围。未划定蓝线的河涌,其管理范围为两岸堤防背水坡脚以外六米之间的全部区域;无堤防的河涌,其管理范围根据历史最高洪水位或者设计洪水位确定。
水务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划定的河道、河涌管理范围进行勘界,设立界桩,并向社会公告。
地方法规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