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水务管理条例/第三章 河道、河涌及水工程管理第十八条已修改越秀区、荔湾区、海珠区、天河区、白云区、黄埔区内河涌的管理范围,由市水务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划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河道和前款规定以外的河涌的管理范围,由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的管理该河道、河涌的水务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划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地方法规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