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生态公益林条例第二十四条已修改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财政分级管理的原则安排相应的专项资金,根据生态公益林的林地、林木、林果的类别和级别以及所有者或者经营者履行管护协议书约定的抚育、防火、防盗、防虫、防病等实际情况,对经批准为生态公益林的所有者或者经营者给予经济补偿。具体办法由广州市人民政府制定。生态公益林的经济补偿费应当按时发放,不得克扣、贪污和挪用。地方法规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