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已修改

在生态公益林范围内,对居住在生态区位重要、生产和生活环境恶劣地区的林农,所在地人民政府应当结合城镇建设,逐步实行生态移民。对林农已迁出的地区应当实行封山育林。

补偿与利用

地方法规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