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已修改征用集体所有和占用国有生态公益林林地的,应当向区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省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依照有关土地管理的法律、法规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征用或者占用林地超过国家规定面积的,应当按照规定上报国家有关部门审批。
征用集体所有和占用国有生态公益林林地的,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组织异地造林。
经依法批准征用、占用生态公益林林地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按国家和省规定的标准缴纳森林植被恢复费。
地方法规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