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已修改

生态公益林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打枝、采脂、狩猎;

(二)毁林建墓地,毁林开垦,毁林采石、采砂、采土;

(三)在禁火区内焚烧香烛、燃放烟花爆竹等用火行为;

(四)其他破坏生态公益林的行为。

地方法规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