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生态公益林条例第二十条已修改生态公益林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一)打枝、采脂、狩猎;(二)毁林建墓地,毁林开垦,毁林采石、采砂、采土;(三)在禁火区内焚烧香烛、燃放烟花爆竹等用火行为;(四)其他破坏生态公益林的行为。地方法规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