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生态公益林条例第十八条已修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生态公益林林地用途,不得擅自将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改为其他林种。地方法规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