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绿化条例/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第二十一条已修改新建、扩建道路应当种植行道树,同一道路的行道树应当有统一的景观风格。行道树的种植,应当符合行车视线、行车净空、道路照明和行人通行的要求。城市主干道的行道树的胸径不得小于十厘米。地方法规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