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已修改

新建、扩建道路应当种植行道树,同一道路的行道树应当有统一的景观风格。行道树的种植,应当符合行车视线、行车净空、道路照明和行人通行的要求。

城市主干道的行道树的胸径不得小于十厘米。

地方法规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