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绿化条例/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第二十条已修改公共绿地、居住区绿地、单位附属绿地的建设,应当以植物造景为主,适当配置园林建(构)筑物等设施。公园的游览、休憩、服务性、经营性等建筑面积不得超过总用地面积的百分之五,儿童公园、娱乐性主题公园除外。居住区绿地和单位附属绿地的绿化种植面积,应当不低于其绿地总面积的百分之七十五。公共绿地乔木树冠绿化覆盖面积应当不低于绿地总面积的百分之六十。地方法规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