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违法建设查处条例第三十八条已修改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违反本条例规定,不履行报告、劝阻和协助职责的,由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予以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政府可以建议依法罢免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负有责任的相关管理人员的职务。地方法规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