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违法建设查处条例第三十九条已修改违法建设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的直接责任人和主管人员,属于行政监察对象的,城乡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镇人民政府可以向有管辖权的行政监察机关或者其上级主管部门提出处分建议。行政监察机关或者相关上级主管部门查证属实后,应当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给予处分。地方法规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八条回到全文第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