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规定第七条已废止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应当向所在地区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报登记,并建立固体废物管理档案。申报和建立档案的内容,主要包括:固体废物名称、产生量、性质、处置方式和转移流向。地方法规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