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规定第八条已废止可以回收利用的固体废物,实行回收利用名录管理制度。回收利用名录,由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容环境卫生、工业、卫生等部门研究提出,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列入回收利用名录的固体废物,应当进行回收利用。地方法规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