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规定第六条已废止建设固体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场所,应当由具备相应资质的机构编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动工前,应当经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竣工后,经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合格方可使用。但依法应当由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的除外。固体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和场所,可以实行有偿使用,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规定。地方法规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