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规定第四条已废止区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鼓励和支持产生固体废物的单位研究、推广、应用新工艺、新技术,减少固体废物的产生量和增加固体废物的回收利用。地方法规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