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规定第二十条已废止违反本规定第十二条第三款规定,擅自关闭、闲置、拆除固体废物填埋场或者焚烧场的,处以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