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源
党内法规
法规
部门文件
关于
中文
English
广州市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规定
第十九条
已废止
违反本规定第十五条规定,擅自转移固体废物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
第十八条
回到全文
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