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规定第二十一条已废止违反本规定第十四条规定,将携带病原体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倾倒、处置的,处以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