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规定第十八条已废止违反本规定第九条第二款规定,擅自从事固体废物收集、贮存、处置经营活动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