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源
党内法规
法规
部门文件
关于
中文
English
广州市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规定
第十七条
已废止
违反本规定第七条规定,不申报登记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
第十六条
回到全文
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