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规定第十六条已废止违反本规定第六条规定,未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或者环境影响报告书未经批准擅自动工的,以及处置设施、场所未建成或者未经验收合格投入使用的,依照国务院《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地方法规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